台南縣中醫師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      92/03/23

一、依據:台南縣中醫師公會(以下稱本會)依[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]

     (以下稱該辦法)如第一章第五條之規定而訂定之。(按:自由職業團體適用

     該辦法)。

二、編制:本會因應會務、業務、財務、人事等需要設置幹事一人。

三、聘僱:本會幹事需具有高中畢業以上資格,年齡在三十歲以下。以公開甄試擇     優後試用三個月,經期滿成績合格後,檢具學歷證件提報理、監事會通過後聘用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其任用資格之限制與保證人等依[該辦法]相關之規定辦理。

四、待遇:本會幹事以專任為限。其待遇以薪點計算之。其薪等、薪級、薪點與薪點值

     之核給依[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薪點表及說明]之規定。依其規定,幹事

     之薪等為六級,第一級為月給545點,薪點值為每點三十一元。經理監事會

     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每年得視其考核成績為升降級之依據。

五、服務:幹事之服務應依[該辦法]第廿三條所規定之項目。其辦公時間為每星期一

     至星期五。上午八點至十二點;下午一點半至五點半。不得遲到或早退。

     其出差或給假應依[該辦法]有關之規定。其休假依勞基法有關之規定辦理。

 

六、考勤:幹事之考勤,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,其平時考核依[該辦法]有關規定核

     給分數及併入年終考核計算。至於其年終考核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評

     定成績。而其評定項目及分數比例如下:

評  定  項  目

分數占比

◎本項考核評分由全體理監

 事評定,取其平均值。並

 以其平均成績依第卅七條

  標準列等,並給予晉級或

  發給獎金。

1出勤狀況(按時上、下班)

一0

2請假次數與長短

一0

3工作表現(能力與效率)

二0

4服務態度(對會員)

二0

5與理監事間的互動

二0

6清廉與操守

二0

總           分

一00

七、資遣、退休、撫卹:應依[該辦法]第四十三條至四十七條之規定辦埋。若有爭議

  報請主管機關認定或裁示後為之。

八、本規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,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修正

  時亦同。

附則:本會會務人員對於財務處理,應依[工商團體財務辦法]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
   尤其對於財務收入與支出應依第廿五條與廿六條之規定處理。當提用存款時,應

   由理事長、會務工作人員、常務監事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,始得為之。